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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勘察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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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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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会章程

    上海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是SHANGHAI EXPLORATION AND DESIGN TRADE ASSOCIATION。缩写为SEDTA。)

    第二条 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等规定,由本市跨地区、跨部门、各种所有制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其它相关经济组织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和政策。以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努力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障行业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促进勘察设计行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是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和活动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或服务推介等活动;

    (二)研究探讨勘察设计行业改革发展的理论和实践,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参加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三)加强协会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发挥协会党组织的监督保障作用。制订本行业行规行约,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监督会员单位依法经营,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参与制订有关本市勘察设计行业的技术标准以及本行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

    (五)通过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公信证明、价格协调、行业市场准入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

    (六)协助建设主管部门做好勘察设计市场整顿,开展有关行业检查和评优工作;

    (七)编辑出版有关刊物、资料,开展信息服务工作;

    (八)切实为会员做好服务工作,帮助企业提高劳动者素质,改善经营管理,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它行业经营者、消费者及其它社会组织的关系;

    (九)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积极帮助企业开拓国外市场;

    (十)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它职能。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行业管理、行业培训、行业调研、质量服务、会展招商、编辑出版、中介咨询服务、国内外信息技术交流。

    第九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它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二)民主办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决策、民主选举和民主管理制度,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三)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四)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本会采取单位会员制,不设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国家正式颁发的勘察设计证书并在上海市主管勘察设计的部门注册登记(含单项设计资质)的单位;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自愿。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列资质、经营证书号码等有关资料,本市以外单位还需提供在本市建设主管部门注册登记资料;

    (二)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审核同意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提议案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改革发展、经营、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资料、统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限制其它会员在本会中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经理事会确认,被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情况特殊者除外,但应有书面报告本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本会章程的,经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公示。

    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常务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答复。

    第十八条 本会建立健全会员名册和会员诚信档案,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到期应召开换届大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在会员中推荐产生,任期四年,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具体推荐办法和名额分配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决定。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或者会员可推选召集人。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会员代表并告知会议议题。

    会员代表可以委托其它会员代表作为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修改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九)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如因特殊情况须延期换届的,应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理事、监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选举办法草案,报会员代表大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七)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的聘免;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它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六条第一、三、四、五、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常务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常务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它常务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秘书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民主方式进行。选举理事、监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决议和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常务理事会当场审阅、签名。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由企业经营者担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任期四年,会长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任期应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一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数量不超过理事数量的三分之一;如设立常务理事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数量不超过常务理事数量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三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常务副会长,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从事本行业事务2年以上,熟悉行业情况,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

    (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

    (五)无刑事处罚记录(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提名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五)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法律法规、章程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本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

    (二)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三)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权;

    (四)委托他人行使职权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定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权,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三十六条 会长因事不能主持协会工作时,可委托法定代表人或其它副会长代理行使会长职权。

    第三十七条 担任理事以上职务的人员变更,须由该理事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秘书处审核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五)向理事会提议聘用或辞退各机构工作人员;

    (六)向会长、理事会、常务理事报告工作情况;

    (七)受会长、法定代表人委托行使委托范围内的职责;

    (八)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设办公室﹤含财务﹥、质量部﹤评优部、技术服务部﹥、培训部等),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负责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设立日常办事机构须经理事会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应当与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内容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包括分会、工作委员会)、分支机构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不另立章程,但要制定《工作条例》,规范其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监事连任任期与本会负责人任期相同。

    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的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与资助的,应当将接受捐赠与资助及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会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的福利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按照国家相应的政策规定制定执行,从本会收入中支付。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资助人对投入本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四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使用国家规定的社会团体票据。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一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注销清算前,应当进行歇业财务审计。


    第六章 年度检查、重大事项报告及信息公开

    第五十二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关要求和指引,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登记管理机关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本会的剩余财产,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八条 本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完成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8年5月22日第八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代大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自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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