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

编发作者:技术咨询部

2019-07-29

各有关单位:  

市地方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1-621-2005)实施以来为市的建筑节能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根据标准实施以来的新情况,市规划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编制单位对原标准进行了完善和补充。修订后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已由市规划委员会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编号为:DB11/687-2009,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从2010年10月1日起,所有报审的设计文件应符合该标准。其中第3.1.5、3.1.6、3.2.1、3.2.2、3.2.3、3.2.4、4.1.1、4.1.3(1)、4.3.6(3)、4.3.9(1、2)、4.3.12(1、2)、4.3.15(2)、4.4.2、4.4.3(1)、4.4.4、4.4.5、4.4.6、4.4.12(2)4.5.7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1-621-2005)自新修订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该标准由市规划委员会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归口管理,市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市规划委员会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0年2月25日